遇到法律纠纷怎么办?
【案例一】:酒店的格式合同中约定“预先全额收取酒店费用”,但消费者实际未入住,能退款吗?
皮女士通过C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酒店费用即已从银行卡中扣除,后皮女士未实际入住。皮女士认为,酒店费用应当到店后支付,现自己并未入住,因此C公司构成违约,要求取消订单。
C公司表示,双方在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对“到店支付”进行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定费用”,所以C公司不存在违约,拒绝退还酒店房费。皮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扣房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消费者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为用户到酒店办理入住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定费用”,但对于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是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C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皮女士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新才略提示: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线上交易中企业基本都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契约关系。但在格式条款发挥其便捷、高效、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因本身具有单方提供、内容固定的特质所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法律明确赋予格式条款提供者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应当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合理制定格式条款,并对于履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消费者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
新才略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服务消费中,经营者在合同、消费单据或者结算单据中设置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有悖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保护。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提升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时如何解决?
2022年6月2日,何某与余某在福建房屋咨询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余某将其位XX区的房屋出售给何某,售价86万元,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地产产权已办证但处于抵押状态;双方于签订合同之日买方支付卖方20000元定金;2022年6月10日以前,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时买方支付卖方180000元;解除抵押登记手续10日以前,办理产权公证手续时买方支付卖方剩余全部款项。何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20000元定金给余某。其后,双方因第二次付款应由何某先付款还是余某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产生争议,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何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
本案中,对于第二次付款时间的理解,余某与何某各执一词。法院在了解房地产交易程序后,认为,何某在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并未就第二次付款时间的进一步明确提出建议,仅是在发生争议后才作出于己有利之主张,其行为并非毫无瑕疵。余某应返还何某林已付的定金20000元。
新才略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首先还是文义解释,当然,文义解释要结合其他合同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最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解释。

新才略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在消费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犹豫,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坚决对消费侵权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