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家律所律所遭“山寨”,这些行为均涉嫌不正常竞争!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3-22 分类:法律快讯
可以肯定,上述咨询公司法人在律所之外开设公司,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其行为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近日,一张“湖北安怀信律帅事务所咨询有限公司”的招牌在网上引发热议,被指打“律师事务所”的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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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仔细查看发现,牌子上写的是“湖北安怀信律帅(shuai)事务所”,加上下面一排不太易被人察觉的小字,其全称就是“湖北安怀信律帅事务所咨询有限公司”。

 

乍一看,还以为是律师事务所呢。但仔细一看,是“帅”,不是“师”。就像早些年“康师傅”和“康帅傅”一样,不仔细看很容易引人误解。

 

经查询,阿新发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有一家叫“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的律所,并在湖北省武汉市开了一家分所。

 

另经查,湖北安怀信律帅(shuai)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于2023年1月6日,地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办襄阳路7号。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目前,我国大部分律所都是合伙所,也存在少数个人所、公司制律所、合作制律所。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律所,哪怕是公司制的律所,名称里也不会出现“有限公司”这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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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可以认定,该咨询公司及法人的行为均涉嫌不正常竞争,依据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可以肯定,湖北安怀信律帅咨询有限公司使用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的简称“安怀信”,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第2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违反第六条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1、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3、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4、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可以肯定,上述咨询公司法人在律所之外开设公司,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其行为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处罚规定如下:

 

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新才略律师提醒:希望有诉求的当事人,能仔细甄别,认准牌子“律师(shi)事务所”。不要被山寨了。